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好一线环卫工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安全风险高和队伍不稳定等突出问题,有力促进环卫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卫生环境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环卫工人收入水平
(一)提高月基础工资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一线作业环卫合同制工人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环卫合同制工人基础工资应当于实施当月调整到位。建立环卫合同制工人工资动态增长机制,使环卫合同制工人工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
(二)提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从事一线作业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日10-15元。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等条件进行分档、细化,并建立弹性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按照上限给予补贴。
(三)落实高温津贴。对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合同制工人,按规定享受高温津贴,按月足额发放到位。
(四)落实加班工资。环卫用工单位要按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要求,合理安排环卫合同制工人工作量和休息时间,依法足额发放加班工资。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劳动报酬。
(五)建立荣誉津贴制度。各地应当建立环卫工人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获得县级劳模或设区市级五一奖章荣誉的一线环卫工人,退休后每人每月按当地标准获得荣誉津贴;省部级退休劳模每人每月荣誉津贴150元;全国退休劳模每人每月荣誉津贴200元。
(六)建立共享文明创建成果制度。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等创建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环卫工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探索委托环卫工人协助管理共享单车停放模式,由环卫主管部门与共享单车企业签订服务外包合同,按月向环卫工人支付一定劳务费用。
二、落实环卫工人社会保险待遇
(七)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加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社会保险行政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环卫用工单位切实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责任。环卫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妥善解决环卫工人住房、子女就学问题
(八)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环卫用工单位应为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予以优先分类保障。盘活政府闲置公房用于环卫工人居住,在取得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后,通过改扩建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时加建辅助用房等多种方式,就近就地帮助环卫工人解决集体宿舍、临时宿舍。鼓励各地政府规划建设环卫工人公寓,解决农村(外来)务工的环卫人员住房问题。
(九)妥善解决子女上学问题。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环卫工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按照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结合实际优先安排就近入学,与就读学校当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四、保障环卫工人安全健康
(十)强化环卫作业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重点做好一线环卫工人的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和改进管理,及时消除路障等影响环卫工人作业安全的隐患。公安机关要加强路面巡逻,严查影响环卫工人作业安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车窗抛物行为的曝光、处罚力度。完善和落实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环卫作业企业要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环卫人员进行人工道路清扫作业时应配备使用具有警示和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和安全帽,有条件的,要划出临时清扫作业区并设置交通围挡,尽量减少夜间在机动车道人工作业。建立环卫工人职业健康档案,每年组织环卫工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卫作业车辆有关安全作业标准,严禁作业车辆在道路上逆行或随意变更车道。加强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意识和能力。
(十一)增强环卫工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环卫用工单位在为环卫工人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再补充购买商业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等保障额度不得低于60万元/年的商业保险,做到集体参保,应保尽保,增加环卫工人抵抗风险能力。
(十二)完善环卫工人救助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环卫职工救助资金需求,将环卫工人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或由当地政府每年核拨一定的专款,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设立环卫工人专项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由环卫主管部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救助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的环卫工人,且优先考虑工会建档困难职工,不得挪作他用。
五、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
(十三)源头控制城市垃圾产生。加强房屋建筑、市政道路、管网维修、园林绿化、景观改造等施工过程管理,及时清理施工带来的污染物。垃圾、渣土实行密闭运输,杜绝运输过程“滴、洒、漏”的产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建立共享应急机制,切实控制城市垃圾产生。
(十四)提高环卫机械清扫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添置机扫、洒水、高压冲洗等性能先进、功能多样、方便灵活的作业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提高环卫作业机械清扫比率,进一步减轻环卫工人劳动强度。
(十五)加快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强化转运站规范化建设管理,统筹布局、合理设置垃圾收集、转运、公厕等环卫设施,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作业环境。各地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等4个阶段严格把关,精简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相关手续,确保环卫基础设施落地建设。
(十六)加强环卫工人室外作息用房规划和建设。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规划布局环卫工人休息场所,为环卫工人工间休息和车辆停放提供必要的条件,原则上按清扫保洁服务半径0.5-1.5公里设置1座作息场所,鼓励与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车场、独立式公厕合建,也可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公建配套等解决作业休息用房。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新建的,可采取租赁等形式解决作业休息用房。鼓励各地充分挖掘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等社会资源,建立环卫工人爱心休息点,为环卫工人作业间隙的学习、休息、饮水、热饭和停放作业工具等创造良好条件。
六、创新环卫管理制度
(十七)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健全完善环卫行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招投标文书和作业合同,明确标段上环卫工人的配备数量、环卫工人的工资津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为环卫工人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内容,将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实行优质综合合理价中标。因环卫工人福利待遇政策变动增加的企业支出,各地财政应及时追加补齐。
(十八)建立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劳动用工不诚信或者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环卫工人福利待遇的环卫用工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直至清理出保洁作业市场。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七、建立常态化督查落实机制
(十九)健全完善督查通报制度。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大对环卫行业用工和环卫工人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并由政府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八、营造环卫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讴歌环卫工人的劳动奉献。促进各种荣誉资源向环卫工人倾斜,加大对优秀环卫工人的表彰力度,广泛宣传环卫工人先进典型,激发广大环卫工人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加大对环卫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做好环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环卫工人对建设美丽福建、美好环境的重要贡献,大力弘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环卫精神和美德,努力营造尊重环卫劳动、关心环卫工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设立“环卫工人关爱月”。将每年10月确定为我省“环卫工人关爱月”,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关心关爱环卫工人活动,切实帮助环卫工人解决实际问题。倡导公职人员、学生、工人、临街商户、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人士开展为环卫工人献爱心公益行动、“垃圾不落地”行动、爱心慈善活动和主题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人人珍惜美丽家园、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总工会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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