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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2026-06-17



 

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住建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111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闽建许〔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闽建许〔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许可、省住建厅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工商信息、主要人员)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改革放权、优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程序和时限

2.1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企业申请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企业通过登录省住建厅门户网(https://zjt.fujian.gov.cn/---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在政务服务系统中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电子签章。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2 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企业通过登录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在资质审批系统中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电子签章。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3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建办厅201732号)规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新申请事项。

2.4 审批时限

2.4.1 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每件资质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4.2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查意见。企业在资质许可机关出具审查意见15日内享有一次陈述说明的权利,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

2.4.3 企业提交陈述说明的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2.4.4 审批决定的作出:

企业提交陈述说明后,对企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企业未在15日内进行陈述说明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5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政务服务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2.6 本导则规定的出具审查意见及陈述说明程序,是资质审查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企业陈述申辩、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环节。

 

3申请材料要求

3.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1.2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3.2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及延续材料清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由审批系统生成);

2)《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资质申请表所列专业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扫描件(身份证明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验证的,无需交);

4)资质申请表所列专业管理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交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材料);

5)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4申报材料审查

4.1 审查方式

4.1.1审批机关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

4.1.2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直接不予许可、给予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4.2 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审查

4.2.1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凭证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企业所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需在人社部门12333公共服务平台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政务服务系统社保共享数据栏目可校验;社保缴纳单位为外省分公司的,所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应由第三方人员(除企业或本人外)可查验,企业需对查验路径(或登录的官方平台)作出说明。其中,退休人员不考核社保缴费凭证,但须提供退休证明及其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剩余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算)满1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协议(国家政策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体现税款所属期及入库税务机关信息等,其中税款所属期需覆盖资质申报考核所要求的月份;入库税务机关须为企业为退休人员发放工资所在地税务局)。

资质申报中所使用的退休人员人数比例不得超过该项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计算结果向下取整),如:在申请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时,其考核的专业管理人员为5人。据此计算,此次申报的退休人员人数上限为5人的三分之一,即1人(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4.2.2 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予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4.2.3 考核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保证明,考核社保缴纳月份含申报资质当月,考核时间以办件受理日期(包含陈述说明环节受理日期)为准。如:企业20256月申请资质被受理,考核其专业管理人员20255月或20256月的社保缴纳情况。

4.2.4 企业为专业管理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如属补缴,其效力在资质申报中将不予认可。

4.3 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认定

建筑专业:名称中含有建筑土木的,工民建、结构、土建。

结构专业: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

4.4工程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建筑、结构专业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财会专业级及以上职称;统计负责人:统计专业职称证书或统计员证书

4.5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含:统计岗位证、人社部门评审的职称证。

4.6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认定有职称(含高级、中级、初级)的会计专业人员。

 

5  附则

5.1 本导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20268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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