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闽建许〔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闽建许〔2024〕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4〕161号)、《关于调整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许可的勘察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福州市、厦门市、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许可的勘察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省住建厅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劳务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业绩等条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改革放权、优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资质申请和延续
2.1 资质申请
2.1.1 企业应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1.2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2.1.3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2.1.4 允许省内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勘察时间10年及以上。
2.1.5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规定,企业因发生合并、分立、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跨省变更以及跨市变更(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等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2.1.6 企业在企业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1.7 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省外企业迁入我省,须重新核定资质条件。
2.1.8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该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升级、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的资质证书变更和延续等许可事项。
2.2 资质证书的延续
2.2.1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有关延续政策文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2.2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2.2.3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3 程序和时限
3.1 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
3.2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企业通过登录省住建厅门户网(https://zjt.fujian.gov.cn/)---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在政务服务系统中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电子签章。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3 委托或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企业通过登录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在资质审批系统中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电子签章。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4 审批时限
3.4.1 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每件资质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4.2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查意见。企业在资质许可机关出具审查意见的15日内享有一次陈述说明的权利,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
3.4.3 企业提交陈述说明的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3.4.4 审批决定的作出:
企业提交陈述说明后,对企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企业未在15日内进行陈述说明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5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政务服务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3.6 本导则规定的出具审查意见及陈述说明程序,是资质审查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企业陈述申辩、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环节。
4 申请材料要求
4.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2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4.2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4.2.1企业申请资质,按《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其中:
(1)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勘察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具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具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3)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具有工程勘察丙、乙级资质,申请对应的乙、甲级资质的;具有三项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4〕10号)文件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且不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6)企业工商注册地从外省变更至本省的,按跨省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4.3 企业可不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验证的,无需提交《营业执照》材料。
4.3.2 “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执(职)业注册人员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交注册证书材料。
4.3.3 “政务服务系统”中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交证书材料。
4.3.4 “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技术工人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交证书材料。
4.3.5 企业无需提供“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
4.3.6 “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交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材料。
4.3.7 “政务服务系统”中“代表工程业绩(包括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按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公开平台”,省内业绩查询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四库一平台”,省外业绩查询平台)上业绩直接认定,申报时及资质审查过程(含补正阶段)不再提交业绩材料,平台上工程项目的数据等级及信息完整度的认定要求按照闽建筑〔2024〕5号、闽建许〔2024〕8号、闽建许函〔2024〕161号、闽建许〔2026〕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工程基本信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
(2)竣工验收栏目,要求“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有勘察企业及人员信息;
(3)业绩技术指标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技术指标项的,指标信息应保持一致;
(4)合同登记信息栏目,有勘察合同信息,但不要求数据等级。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使用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由资质审批部门批前发函核查。
5 申请材料审查
5.1 审查方式
5.1.1审批机关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
5.1.2 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其申请、给予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5.2 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审查
5.2.1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具体为总资产合计减去总负债合计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表)。具体审查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以受理之日为基点判定财务报表的会计期间)。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所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企业在陈述说明环节提交的财务报表所属时间段应晚于申报阶段财务报表的时间段。
5.2.2 主要技术装备应为企业自有,以企业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涉及技术指标要求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可证明技术指标材料;其中,申请两个以上资质时,相同技术装备数量取高值。
5.2.3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5.3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和年龄
5.3.1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凭证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企业所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需在人社部门12333公共服务平台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政务服务系统社保共享数据栏目可校验;社保缴纳单位为外省分公司的,所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应由第三方人员(除企业或本人外)可查验,企业需对查验路径(或登录的官方平台)作出说明。其中,退休人员不考核社保缴费凭证,但须提供退休证明及其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剩余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算)满1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协议(国家政策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体现税款所属期及入库税务机关信息等,其中税款所属期需覆盖资质申报考核所要求的月份;入库税务机关须为企业为退休人员发放工资所在地税务局)。
5.3.2 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予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5.3.3 考核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证明时,考核社保缴纳月份可含申报资质当月,考核时间以办件受理日期(包含陈述环节受理日期)为准。如:企业2025年6月申请增项资质被受理,考核其专业技术人员2025年3-5月或2025年4-6月的社保缴纳情况。
5.3.4 企业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如属补缴,其效力在资质申报中将不予认可。
5.3.5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提交非申报资质单位缴纳的事业社保,需提供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双方单位关系及人事调动的证明材料。
5.3.6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以身份证为准考核年龄,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日必须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解释
5.4.1 注册人员: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的人员。
5.4.2 非注册人员:指按照“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5.4.3 技术负责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工程勘察项目中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5.5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时,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只可作为1个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指《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设置的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申报。
5.6 专业技术职称
5.6.1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我省设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含职改领导小组、中国海峡人才市场职改领导小组。即证书编号为闽G、闽Z系列)批准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系列职称)。
5.6.2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勘察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考核;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考核。
5.7 非注册人员
5.7.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5.7.2 专业认定
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专业要求详见《工程勘察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对照表》(详见附件2)。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学历专业不符合要求的,也可按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学习结业证书上的专业认可。
5.8 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
5.8.1 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附件3),所申报业绩应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近5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申报年度为2025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20年1月1日算起。
5.8.2 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业绩可为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5.8.3 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业绩,应为该专业独立项目业绩。如,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时,工程物探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应为工程物探项目业绩。
5.8.4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时,注册人员业绩总和应涵盖所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业绩类型。
5.8.5 项目负责人信息应在“省信息公开平台”或“全国四库一平台”的业绩技术指标、竣工验收栏目中均可查且保持一致。
专业负责人信息应在“省信息公开平台”或“全国四库一平台”的业绩技术指标栏目中可查。
5.9 技术工人证书
(1)住建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省级住建部门认可的企业自行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使用范围按住建部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
(3)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6 附则
6.1 本导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工程勘察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对照表
3.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2026-06-17 10:41:38
- 福建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 管理规则(2026版)2026-05-14 14:49:06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26-02-11 09:12:00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6-02-09 08:40:34
-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2026-02-03 17:2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