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闽建许〔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闽建许〔2024〕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4〕161号)、《关于调整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许可的设计乙级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福州市、厦门市、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许可的设计乙级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省住建厅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专项设计乙级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改革放权、优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资质申请和延续
2.1 资质申请
2.1.1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2.1.2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2.1.3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2.1.4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2.1.5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
2.1.6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
2.1.7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规定,企业因发生合并、分立、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跨省变更以及跨市变更(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等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2.1.8 企业在企业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1.9 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省外企业迁入我省,须重新核定资质条件。
2.1.10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该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升级、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的资质证书变更和延续等许可事项。
2.2 资质证书延续
2.2.1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有关延续政策文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资料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2.2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2.2.3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3 程序和时限
3.1 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
3.2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企业通过登录省住建厅门户网(https://zjt.fujian.gov.cn/)---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在政务服务系统中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电子签章。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3 委托或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企业通过登录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在资质审批系统中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电子签章。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4 审批时限
3.4.1 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每件资质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4.2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查意见。企业在资质许可机关出具审查意见的15日内享有一次陈述说明的权利,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
3.4.3 企业提交陈述说明的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3.4.4 审批决定的作出:
企业提交陈述说明后,对企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企业未在15日内进行陈述说明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5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政务服务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3.6 本导则规定的出具审查意见及陈述说明程序,是资质审查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企业陈述申辩、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环节。
4 申请材料要求
4.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2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4.2 分类提交申请材料
4.2.1 企业不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设计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4.2.2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
4.2.3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4〕10号)文件要求提交材料。
4.2.4 企业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申请增加其他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按增项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4.2.5企业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且不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5 申请材料清单
5.1 首次申请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毕业证、职称证;
(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附件1);
(4)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5.2增项申请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毕业证、职称证;
(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5.3 简单变更
(1)《福建省住建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5.4 企业可不提交的申请材料
5.4.1 “政务服务系统”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5.4.2 “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验证的,无需提交《营业执照》材料。
5.4.3 “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执(职)业注册人员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交注册证书材料。
5.4.4 “政务服务系统”中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交证书材料。
5.4.5 企业无需提供“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
5.4.6 “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交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材料。
5.4.7 “政务服务系统”中“代表工程业绩(包括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按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公开平台”,省内业绩查询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四库一平台”,省外业绩查询平台)上业绩直接认定,申报时及资质审查过程(含补正阶段)不再提交业绩材料,平台上工程项目的数据等级及信息完整度的认定要求按照闽建筑〔2024〕5号、闽建许〔2024〕8号、闽建许函〔2024〕161号、闽建许〔2026〕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工程基本信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
(2)竣工验收栏目,要求“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有设计企业及人员信息;
(3)业绩技术指标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业绩表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技术指标项的,指标信息应保持一致。
(4)对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业绩表中“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与施工图审查栏目(要求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信息保持一致;
(5)合同登记信息栏目,有设计合同信息,但不要求数据等级。
企业申请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行业及专业资质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使用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由资质审批部门批前发函核查。
福建省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通过互认或考试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企业资质,其个人业绩项目所在地非中国大陆地区的,可提交设计业绩材料(本人签名图纸或文档、竣工验收证明、实景照片等)审查。
6 申请材料审查
6.1 审查方式
6.1.1审批机关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
6.1.2 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其申请、给予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工程设计资质。
6.2 企业资本、技术装备审查
6.2.1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具体为总资产合计减去总负债合计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表)。具体审查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以受理之日为基点判定财务报表的会计期间)。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所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企业在陈述说明环节提交的财务报表所属时间段应晚于申报阶段财务报表的时间段。
6.2.2 主要技术装备应为企业自有,以企业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涉及技术指标要求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可证明技术指标材料;其中,申请两个以上资质时,相同技术装备数量取高值。
6.3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和年龄
6.3.1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凭证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企业所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需在人社部门12333公共服务平台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政务服务系统社保共享数据栏目可校验;社保缴纳单位为外省分公司的,所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应由第三方人员(除企业或本人外)可查验,企业需对查验路径(或登录的官方平台)作出说明。其中,退休人员不考核社保缴费凭证,但须提供退休证明及其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剩余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算)满1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协议(国家政策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体现税款所属期及入库税务机关信息等,其中税款所属期需覆盖资质申报考核所要求的月份;入库税务机关须为企业为退休人员发放工资所在地税务局)。
6.3.2 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予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6.3.3 考核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保证明,考核社保缴纳月份可含申报资质当月,考核时间以办件受理日期(包含陈述环节受理日期)为准。如:企业2025年6月首次申请资质被受理,考核其专业技术人员2025年5月或2025年6月的社保缴纳情况。
6.3.4 企业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如属补缴,其效力在资质申报中将不予认可。
6.3.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提交非申报资质单位缴纳的事业社保,需提供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双方单位关系及人事调动的证明材料。
6.3.6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以身份证为准考核年龄,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日必须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4 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
6.4.1 注册人员: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6.4.2 非注册人员: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
(2)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某专业已经实施注册了,但该专业不需要配备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配备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或配备一部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一部分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例如,某行业“专业设置”中“建筑”专业的技术岗位设置了二列,其中“注册专业”为“建筑”的一列是对注册人员数量的考核,“注册专业”为空白的一列则是对“建筑”专业非注册技术人员数量的考核)。
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
6.4.3注册人员具有二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申请一项资质时,作为注册人员考核只认定其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在申请多项资质时,注册人员的相关专业可在各项资质分别予以考核认定。
6.4.4申请同一资质时,技术人员不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考核认定;申请不同资质时,技术人员可同时分别作为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考核认定。
6.5 技术负责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所申请行业的工程设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设计类型中的某个专业工程设计负总责的人员。
6.6 学历和职称
6.6.1 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6.6.2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我省设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含职改领导小组、中国海峡人才市场职改领导小组。即证书编号为闽G、闽Z系列)批准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系列职称)。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设计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正高级职称。
6.7 专业设置
非注册人员专业要求详见《工程设计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对照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专业人员专业对照表》(详见附件2、3),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学历专业不符合要求的,也可按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学习结业证书上的专业认可。
6.8个人业绩
6.8.1 应为非涉密工程设计项目业绩。
6.8.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一个大型项目的工程设计的项目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完成的项目业绩;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所完成的业绩。
项目负责人信息应在“省信息公开平台”或“全国四库一平台”的业绩技术指标、竣工验收、施工图审查栏目中均可查且保持一致。(免施工图审项目的设计业绩不考核施工图审查栏目)
主要设计人、专业负责人信息应在“省信息公开平台”或“全国四库一平台”的业绩技术指标、施工图审查栏目中均可查且保持一致。(免施工图审项目的设计业绩不考核施工图审查栏目)
6.8.3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是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
6.9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
6.9.1 申请两个以上工程设计行业或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相应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6.9.2标准要求的造价人员(概预算员及注册造价师)由企业自行聘用,不作审查。
6.9.3 申请各专项资质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以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资格条件以相应专项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其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条件在专项资质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定。
6.10 实施《标准》的有关问题
6.10.1企业申请机械行业资质时,企业和人员业绩可按“企业和人员业绩需包括专业资质(一)或专业资质(二)中的各2个设计类型”要求考核。
6.10.2企业申请农林行业林业工程相关资质时,林业工程工艺专业人员配备要求,“多个专业共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须满足人员数量的要求,且每个主导专业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
6.10.3企业申报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相关人员单建式和附建式人防工程的个人业绩均予认定。
6.10.4电力行业新能源建设项目中的光伏项目规模划分:额定容量>50MW为大型项目;额定容量>6MW且≤50MW为中型项目,额定容量≤6MW为小型项目。
6.10.5电力行业新能源建设项目中的新型储能项目规模划分:额定放电功率>100MW为大型项目;额定放电功率≥5MW且≤100MW为中型项目,额定放电功率≥500KW且<5MW为小型项目。
7 附则
7.1 本导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工程设计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对照表
3.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专业人员专业对照表
- 福建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 管理规则(2026版)2026-05-14 14:49:06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26-02-11 09:12:00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6-02-09 08:40:34
-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2026-02-03 17:28:1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11-20 09:35:44
